5.1 一般规定


5.1.1 承担排油注氮消防系统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业资格证书。
5.1.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已经齐全。
5.1.3 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5.1.4 施工现场管理已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并已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5.1.5 氮气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储存压力值与设计相符。
5.1.6 成套装置以及储存容器、氮气释放阀、减压装置、机械联锁阀、排气组件、油气隔离装置、流量调节阀、排油阀、断流阀、火灾探测装置等组件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碰撞变形及其它机械损伤。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应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5.1.7管材和管件等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5.1.8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留孔和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5.1.9 场地设施及给水供电满足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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